解析:
佩戴脚链之罪犯通常属于重大刑事犯罪者、具有越狱意图或存在其他危害性行为的囚犯。重大刑事犯罪者涵盖了死刑犯、终身监禁犯以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等,此类罪犯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将持续佩戴脚镣直至行刑。对于那些存在越狱意图或有自杀、自残倾向的罪犯,亦或是在监狱内需防止其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罪犯,同样会被强制要求佩戴脚镣。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
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
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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