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关于赠与物商定不明确时,需要赠予人增加商定或追补商定,赠予人不予增加商定或追补商定时,合同不能履行,即合同无效。
一、赠与合同的标的须明确 《合同法》第185条限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予以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只要是赠与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与的,均无不可。这里的财产,是指一切具有财产利益之有形财产及无形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物权、债权、有价票证等等。
二、法律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条限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限定。”《合同法》第189条限定:“因赠与人有意或重大过失招致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受损害赔偿职责。”如依条文之文意而为体系解释,则仅第186条第2款可适用于第189条限定的情形,其他的赠与在事实上上恐怕将无适用该条的可能,即第189条在许多情况下将成为无事实上效力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签了赠与合同,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房产赠与合同虽然成立,但并未产生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之法律效力。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从上面的法律规定看,如果要想这个房子归妻子一个人所有而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要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只归妻子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说一点题外话,既然是夫妻,而且还是丈夫赠送的,为什么一定要那么明确了,应该有什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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