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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寄宿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任* 福建-宁德 学校侵权咨询 2024.04.30 14:59:00 347人阅读

孩子在寄宿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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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确实存在相关法律责任。关于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主体问题,我们必须明确,校内的监护权并非自然转移给学校,学校对于学生负有的是教育、管理以及保护之责,然而却并不等同于监护职责。明晰地说,学校与家长之间并非一种自然而然形成亦或者水到渠成的委托监护合作关系。因此,当学生在校园内遭遇任何意外事故时,应依据学校在此事件中的过失程度大小,来决定学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4-04-30 15:01: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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