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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笔录能否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解析:在此情形下,无法以调解笔录中的内容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当各方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而进行妥协并在此过程中确认某些事实情况时,这些事实情况不应在未来的诉讼过程中被用作不利于该方的证据,除非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或各方当事人都已达成共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您好,针对您的调解笔录能作为证据吗问题解答如下,调解笔录的内容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只有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笔录,没有制作调解书能否作为审案依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作为唯一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此,庭审笔录不能作为证据。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询问笔录和未给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提供翻译的询问笔录是绝对不能采用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同时存在瑕疵的询问笔录办案人员没有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相关法律可参考: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二十一条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三)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见刑诉法司法解释条文: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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