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权层面的抵押具有不一定都是消极负面影响的性质。
它正式被称为股权质权,这是指将出质者持有的公司股份用作抵押物,由此来设定并控制的一种抵押形式。
这也是所有权利质权中的一个分支类别。
具体来讲,这种抵押是从企业所有人股东持有的股权中选择特定的部分作为抵押适用对象,从而实现对该股权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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