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学生在校内遭受同龄人之伤害,则应当追究肇事者的赔偿责任;
如若该同龄人为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且其个人财产无法负担全部损失,则应让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补充部分。
在此情形下,如果学校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职责,那么也需要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且在赔偿之后,校方可依法向肇事同学进行追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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