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被收监。
根据规定,监管场所接收被拘押人员时,必须进行严格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凡具有以下任一情况者,不得予以收监:(一)患有精神疾病或急性传染性疾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若在拘押期间可能引发生命危险或者生活无法自理的(但罪行极为恶劣且社会危害性较大者不受此限);以及(三)正在怀孕或者为未满一岁婴儿哺乳的女性。对于癌症患者的拘留,目前阶段其管理措施与一般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区别,故仍可依法进行羁押。
解析:
当然可以。
在我国,看守所接收被拘留之人时,有义务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不应予以收押:
(1)被诉人患有精神疾病或传染性疾病;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且在拘留过程中有可能导致生命安全风险或生活无法自理,但仅限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者;
(3)孕妇或正在哺乳期不足一岁婴儿的母亲。
然而,对于身患癌症的被拘留者,其拘留措施目前与普通嫌疑人类似,因此仍可依法进行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专业解答我国看守所接收被拘留者时,需进行健康检查。若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生命安全且犯罪情节恶劣者,以及孕妇或哺乳期母亲,不应收押。癌症患者拘留措施与普通嫌疑人相同,仍可依法拘留。
律师解析 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的,那么是不会收监进行行政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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