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具备品质检验报告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其有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明以及生产厂家标识的问题,一种常见的情况是类似产品未附带明确的标识标签或者标识不充分、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
然而,质量检测报告涵盖了关于产品的生产日期、组成部分、保质期限等重要信息,所以,只要衣物上具备上述任何一项信息,那么便不应称之为"三无产品"。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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