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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抵押物之范围涵盖在建建筑物、船舶、飞机、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及其它土地附作物所授予的权利,以及海洋区域所在地使用许可证等。
倘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担保债权人得以具有优先权的方式,取得对上述抵押财物进行清偿的权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024-04-23 12:52:1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