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在弯道进行变道超越过程中所引发的碰撞事件,一般情况下均由后方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大多数的弯道通常较为狭窄,甚至仅仅提供单向通行的行车道,即便其宽度符合安全规定,由于弯道结构的连续性也会使得驾驶员难以稳定地维持在同一车道内行驶。
在这种状况下超车,极易发生碰撞意外。
因此,考虑到弯道的特殊环境,不适宜在此类区域实施超车行为,待驶离弯道之后再按规定鸣笛示意进行超车为宜。
二、当在狭窄桥梁空间中进行变道超越时所引发的碰撞事件,同样应由后方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狭窄桥梁的设计理念便决定了它并非适宜进行变道超越事宜。
一旦在这类区域发生变道超车并产生碰撞,原则上应由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三、在无中央分隔带或双向仅设有单向行车道的路面上,若从前方车辆右前方实施超越过程中导致的碰撞事件,仍将由后方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鉴于国内的驾驶席通常位于左侧,相应地,车身右侧便成为了视线盲区或是弱势空间。
若从此处从右侧进行超车,先前车辆可能因无法观察到此变动而导致意外碰撞。
因而,若需实施超车动作,应当选择从左侧逐步进行;若是前方车辆占据了左侧车道,可通过开启转向灯及闪烁远光灯以示提醒,要求对方主动礼让通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一、在弯道处进行变道超车所导致的碰撞事故,应由后方车辆承担全部责任。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弯道的宽度较为狭窄,甚至仅有一条车道可用。即便其宽度符合标准,但由于持续弯曲的特点,驾驶员很难将车辆稳定地保持在同一车道内行进。在此种情况下进行超车极易引发碰撞事故。因此,在弯道中并不适合进行超车,等到弯道过后再发出鸣笛声以示意超车亦未尝不可。
二、在桥梁过窄处进行变道超车所引发的碰撞事故,同样应由后方车辆承担全部责任。桥梁过窄这一事实本身告诉我们,该区域并不适宜进行变道超车行为。一旦在桥梁过窄处实施了变道超车并引致碰撞事故,后方车辆无疑将对此次事故承担全责。
三、在没有中央分隔带以及双向均为单车道的道路上,若在前车的右前方进行超车过程中所产生的碰撞事故,则应由身后的车辆负担全责。由于我国驾驶座设于左侧,因此前方车辆的右侧便成为了视线盲区或者被视为弱势一方。当从右侧超越前车时,由于前车可能看不到右侧的情况,进而导致碰撞事故发生。基于此,如果你需要超车的话,最好选择在左侧。倘若前方车辆已经占据了左侧道路,那么你可以通过开启转向灯及闪光灯的方式来提醒对方让道。
律师解析 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小于等于20KM的属于非机动车,超过标准的出现交通事故需要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可以认定是机动车。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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