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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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概念,它并非是一种权威认证的法律术语,其具体涵盖范畴亦存在着众多分歧和不同的解读。
在业界和学者们之间,对于这一领域的定义和边界仍存在诸多争执。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也引发了广泛的思考和讨论,从属性归属上,譬如物权、债权乃至特殊物权等各式各样的理论观点层出不穷,令人难以明确界定,这也直接影响到我国相关立法过程的反复修正和完善,最终得以形成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127条。
此规定的深远意义在于,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具有价值的财产形式,其能有效地解决如下两大问题:
首先,针对此前大量出现的各类网络游戏账号及装备被盗案件,依据前述规定,法院可不再仅限于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作为唯一的定罪依据,而是可以通过引入“盗窃罪”进行更为精准的认定;
其次,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未能做出具体规定,但通过确立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为未来制定更加详尽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规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虚拟财产并非是一个清晰明确的法律术语,至于网络虚拟财产具体涵盖了那些领域的物品,在业内以及学术界均尚未达成共识,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各界学者们持有各种不同的见解,包括将其划归为物权、债权或者特殊物权等各类观点,使得我们难以对其进行精准地定义和划分。这无疑影响了立法机构在制定相关法规时的反复权衡和修缮工作,最终形成的法条也就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第一百二十七条。这条法条的制定旨在以明确的方式指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范畴之内,由此解决了两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针对以往频繁出现的游戏账户及装备被盗取的事件,大多数法院普遍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性且予以刑事处罚,尽管此类判罚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威慑作用,然而却带有隔靴搔痒的意味。有了这条法条作为依据,今后这类案件的处理可能通过运用盗窃罪得以更加精准地判断;
其次,尽管民法典中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详细规定,但是这部法律依然为未来制定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针对性规定提供了参考依据。
专业解答网络虚拟财产并非法律术语,其定义和边界存在争议。法律性质亦引发广泛讨论,包括物权、债权等观点。这影响了我国立法过程,最终形成了《刑法》第127条,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这解决了网络游戏账号被盗等问题,并为未来制定更详尽的法规奠定基础。
专业解答网络虚拟财产并非法律术语,其定义和边界存在争议。法律性质亦引发广泛讨论,包括物权、债权等观点。这影响了我国立法过程,最终形成了《刑法》第127条,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这解决了网络游戏账号被盗等问题,并为未来制定更详尽的法规奠定基础。
专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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