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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人身损害涉及的鉴定标准中,残损程度被划分为从第一级至第十级共十个分级。
其中,第一级的破损程度最为严重,超出自然死生的范畴,全然依靠他人援手或专用设备进行生活维系,甚至无法保持正常生命体征;
同时,当事人的意识大面积消退;行动自由受限达到极致,卧床不起;与外界的社会交往几乎全部丧失。
而第二级残损程度则表现为日常生活离不开他人的襄助;各项活动受限,只能在床铺或轮椅范围内进行;工作能力严重削弱,无法进入职场;社交关系陷入极度困境。
第三级残损程度则描述为生活无法彻底独立,需长期有人照看;行动自由相当有限,只局限于室内环境;社交范围大幅减少。
第四级残损程度表现为日常生活能力遭受极大限制,偶发事件需寻求帮助;各项活动有很大限制,仅限于居住区域活动;职业选择受到制约;社交圈子大幅压缩。
第五级残损程度则显现为日常生活能力受到部分限制,间歇性地需要他人监护;各项活动同样受到制约,只限于附近的范围内;工作负荷需要显著减轻;社交圈子萎靡不振。
第六级残损程度强调日常生活能力的部分受限,但可以通过条件性的帮助得以部分弥补;各项活动的频率和强度明显降低;原有工作岗位无法再胜任;社交圈子逐渐收窄。
第七级残损程度突出日常生活相关的活动能力受到了严重限制;短时活动尚能正常进行,长时间的劳动显示出压力;工作时长需要大幅度缩短;社交关系出现疲软之势。
第八级残损程度则表现为日常生活相关的活动能力虽存在部分限制;远距离的流动性受到阻碍;从事的工作往往断断续续;社交圈子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九级残损程度刻画为日常活动能力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也相应下降;社交关系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最后,第十级残损程度指出日常活动能力虽然受到了细微的限制;但是,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却受到了微小的影响;社交网络的影响力也存在着轻微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这十种伤残程度的鉴定主要依据于人身损害的实际情况,因为每种伤害都映射出不同的等级,人们只有根据客观存在的伤害事实来进行调整。
此外,第一级残损往往代表了比其他任何一级都更为严重的损害程度,因此对于受害人的人身赔偿也就相对较高。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2024-04-18 14:20: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