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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今时今日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网络自由度的不断提高,网络暴力、恶意攻击等现象也层出不穷,尤其以网络骂战最为突出。
如遇此类问题,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尤为重要。
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解决网络骂战带来的困扰:
其一为依据刑法,对对方的侮辱诽谤行为提起刑事公诉;其二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名誉权。
关于前者,其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即攻击不仅需要对个体的名誉等造成重大损害,同时还需达到严重程度,例如明知是虚假事实而继续传播、故意捏造并且散布这样的谣言等。
此外,对于谣言发布次数超出相关规定,亦可视为构成此项指控的要件之一。
相较而言,如果选择透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由于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对应的要求限制相对较少,因此更具实践可行性。
具体来说,可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消除不当信息、公开道歉、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等各方面。
只要能够证明对方确实实施了明显的谩骂行为,便具备启动名誉权侵权诉讼的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024-04-18 14:15: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