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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任命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周* 福建-宁德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4.04.17 11:49:17 319人阅读

董事长任命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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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除非章程中有其他特定规定,否则董事身份也可成为财务负责人。除了不能同时兼任监事职务外,只要公司章程中并无明确禁止,经过相应的选举程序之后,那些拥有专业财务会计资格的董事同样可以担当财务负责人之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024-04-17 12:02:41 回复

副总经理是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人表决,由董事会发文。 董事会会议列席人员的规定: 1、公司监事和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董事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列席会议。 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2、董事原则上不得携随同人员参加会议。确有必要的,应当征得参会董事一致同意,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 随同人员不得代表董事发言或提问,不得代表董事进行表决。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会议主持人可以随时要求随同人员离开会场。 3、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视察员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向观察员提供所有会议资料。 观察员列席会议时,不得对会议讨论或决议事项发表意见,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董事会会议列席人员的规定:
1、公司监事和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中介机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董事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列席会议。
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2、董事原则上不得携随同人员参加会议。确有必要的,应当征得参会董事一致同意,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
随同人员不得代表董事发言或提问,不得代表董事进行表决。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会议主持人可以随时要求随同人员离开会场。
3、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派监管人员作为会议视察员列席会议。公司应当向观察员提供所有会议资料。
观察员列席会议时,不得对会议讨论或决议事项发表意见,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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