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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有人贩毒怎么举报

周* 山东-临沂 毒品辩护咨询 2024.04.16 17:03:28 302人阅读

怀疑有人贩毒怎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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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您发现在生活中存在着任何涉及其亲朋好友或同僚涉嫌吸食、贩卖、运输、制造等各类毒品相关的非法活动,请您勇敢地拿起电话、发送短信、上门拜访或者采用书面材料、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将这类问题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反映。
次项举报的方式既可以选择公开亦或是完全匿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毒品违法犯罪行为需发生于我们伟大富饶的浙江省境内。
当某位举报人在接获来自公安机关的奖励通知后,有一个月的时间用于领取奖励奖金。
在这期间内,举报人只需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便可由自身或委托人代为领取现金。
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领取,则视为自动放弃该份奖励。
同样值得强调的是,每一位举报人都应当对自己的举报行为负起相应的责任,并且要求举报行为无条件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2024-04-16 17:24:40 回复

可以报警的。贩卖毒品一般情节,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看情节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吧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对于毒品犯罪案件,其证据的收集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要使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全面,经得起庭审的质证,应注意从以下六个方面完善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1.切实增强证据意识。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难度,在有限的证据中,任何一个存疑的证据,都可能会影响整个证据链的完整性,甚至影响对毒品犯罪的有效指控。因此,要针对各种证据收集强化培训,使侦查人员充分意识到犯罪嫌疑人有拒不承认有罪行为、避重就轻,甚至庭审时当庭翻供的可能。增强证据意识,努力提升收集证据和确定证据关联性的能力,既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也有利于有效打击毒品犯罪。
  
2.做好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从司法实践来看,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整个案件的认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存在易变性,不稳定。因此,即使是在犯罪嫌疑人承认所控罪行的情况下,也应当认真全面地做好笔录,详细记录其供述的各个细节,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以固定其口供,降低犯罪嫌疑人变供、翻供的可能性。另外,讯问时应注重各共犯供述在细节上的相互印证。在言词证据中,要注意收集买毒人员的证言,买毒人员是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参与者,耳闻目睹整个贩毒过程,对贩毒人员的犯罪情况比较了解,此类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直接的证明效力。应仔细问清每一次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重量、价格、联系方式、贩毒人员的特征等具体细节。故而,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认,侦查人员都应全面收集有关言词证据,使得“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变成“多对一”的证据体系。
  
3.及时收集和固定关键物证。一是当场固定证据,用拍照、文字记录、绘图等方式,客观真实地记录所查获毒品的原始状态。此外,还要注意发现、提取和固定毒品包装物以及包装物上各种痕迹。二是当场称量毒品,对查获的毒品当场进行重量检测,完整记录好称量时间、地点、方法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记录均需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签名认可,犯罪嫌疑人不签名或有意见的必须写明原因。
  
4.规范毒品鉴定程序。现场查获的毒品应当场封存,包装上贴上专用标签,注明案件、检材名称、数量、日期、编号、提取人、送检单位、送检人等。鉴定扣押毒品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规范文书,送有资质的鉴定中心鉴定,对送检毒品应当场验封开拆,并办理移交手续。
  
5.积极提取、固定间接证据。完整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逻辑严密、指向明确的证据体系,同样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毒品犯罪案件中,直接证据少之又少,而与毒品犯罪有关联的物品或者信息载体形式多样,如犯罪嫌疑人的车票、住宿单据、电脑电话中储存的信息、银行存款单、汇兑单和记事本等,虽然它们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能反映毒品犯罪的某个细节或过程。因此,应积极寻找发现与犯罪有关联的载体,收集相关的间接证据,通过对其中数字、密码、日期、流水账等进行甄别、分析,以佐证其他证据,证明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6.规范收集各类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具有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可以反复重现,审查核实便于操作等一系列特点。要认真做好现场勘验检查、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规范收集视听资料相关证据。对手机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的提取,除了拍照外,还要针对手机内容讯问或询问手机持有人,并形成笔录,其中涉及的一些暗语之类的文字要追问清楚其含义。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上家”和“下家”之间的犯意联络是侦破案件和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通话记录常常是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要证据,必要时可将技侦资料转化为有形证据固定其内容,使其成为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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