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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标准

周* 云南-楚雄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4.15 14:24:19 346人阅读

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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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应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确立标准进行如下阐述:
(1)违法行为所针对的是公共安全的权益,特别是对无数个体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大量公众和国家财物的安全产生潜在威胁的;
(2)在客观上展现出依靠其他危险途径对公共安全进行伤害的行为模式。
这里所称的“其他危险途径”,特指超越于放火、决堤、爆炸以及投毒等常规破坏方式以外,但却能与上述危险手段相媲美的破坏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3)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承担刑事责任实际能力的个人;
(4)在主观意识层面,行为人应当明确认识到其正在采取的危险方法可能会对公共安全带来威胁,可能引发对无数个体的生命、健康以及公众和国家财物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后果,并对此结果持有希望甚至纵容的态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4-04-15 14:39:37 回复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在主观上,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在实践中,对间接故意实施的与出于过于自信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比较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尽管认识程度不同),而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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