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情况下,在司法工作中,公安机构可能会选择撤销案件。
然而,如果这个案件是由检察院提起的,那么检察院就有权决定撤销案件;然而,如果是由公安机构提起的案件,那么检察院只能提供撤销案件的建议,但是无法直接撤销。
对于公安机构而言,在收到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通知后,虽然并不是必须要撤销案件,但是如果警方已经对涉案人员采取了拘留或逮捕等措施,则需予以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
此外,若公安机构收集到了足够证明犯罪行为的新证据,也可以考虑将案件再次提交到检察院进行重新审查和起诉。
关于撤销案件的具体程序,公安机关应当上报于上级部门进行审查和审批,最后撰写撤销案件的详细报告。
同时,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权调查的刑事案件时,倘若经过审理判断被告人依法无罪,也可以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检察院将会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以示公正性和合法性。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发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后,须按要求编写撤销案件通知书,并向检察院报告。
撤销案件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完成对案件的全面侦查后,确认被告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时所发布的文件。
在检察院不为被告提起公诉的决定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必须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2.犯罪嫌疑人和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确立犯罪事实的,必须做出现实的不起诉决定。
3.犯罪情节很轻,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重刑甚至轻刑的,检察院也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
4.不起诉的决定必须公开宣布,由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到被不起诉人和他们的工作单位。
如果被不起诉人正在服刑,必须立马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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