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解析:
关于电动自行车直行与右拐碰撞事故的责任判定,应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影响及过错程度来作出判断。
实际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弯车辆需对直行车辆保持礼让原则,因此,当转弯车辆与直行车辆发生碰撞时,大多情况下由转弯车辆负全部责任;
然而也有针对特定情形的例外,即直行车辆须承担全部责任,例如:
(1)如果转弯车辆正在进行转弯动作,而直行车辆因疏忽大意而撞击该辆转弯车辆,那么这个时候应由直行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2)当直行车道前方的交叉路口设有明显的“请让行”标志,但直行车辆并未停车等待或适当避让,最终导致与转弯车辆发生碰撞事故,此时应当由直行车辆负责全部责任。
(3)在设有交通信号灯管制的十字路口,直行车辆违背交通信号灯指示穿越红灯区,与同样遵守信号灯指示正常左转的车辆发生碰撞,在此种情况下,直行车辆需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如果车辆运行至没有明确交通指示的交叉路口,则须遵循右侧先通行的原则,即无论是右侧驶来的直行车辆还是转弯车辆,均应礼让其优先通过,若违反此规定,则由直行车辆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2024-04-14 07:11: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