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患有癌症病患的治安处罚拘留问题,必须明确指出,此类人员并不能被豁免拘留责任。无论健康状况如何,行政拘留始终都是强制性的行政处罚之一,简称谓之“行政拘留”。它是由公安机关在发现公民触犯行政法律条规后,短期内对其实施人身自由限制的保障性措施。该期间通常以1至15天的时间作为衡量标准。行政拘留作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严厉之罚,是行政处罚法中各种手段中最严酷的一种。在我国,行政拘留主要是基于治安层面而设立的,通常使用治安拘留作为惩戒方式。
因其具备极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故法律对此类惩罚进行了严密的条款设定,且仅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任何其他行政单位皆无权插手此事务,执行地则设在专门的治安拘留所内。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处罚人在行政拘留执行期间,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将申请转交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对同一被处罚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被处罚人已送达拘留所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送达拘留所,拘留所应当立即释放被处罚人。
第二百二十七条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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