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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是什么

周* 贵州-遵义 消费权益咨询 2024.04.08 15:20:08 331人阅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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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此项条款所约定涉及的主体为经营者的行政责任范围。当经营者存在特定的法定情况时,除了应该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之外,同时若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处罚机关以及处罚方式有所明确规定的话,则应遵照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来执行惩罚措施;而在法律、法规中未能规定的情形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机构得以进行责令改正。在此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单一的警告处罚或是合并的罚款处罚措施,罚金额度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的1倍至10倍之间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产生的话,最高罚款额度不能超过50万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者,会被勒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2024-04-08 15:4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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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是什么

    专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时,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若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从其规定;无规定则由工商部门或相关行政机构责令改正,可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最高罚款50万元。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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