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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公司贷款是否须征得法定代表人签署盖章之事宜,具体情形需依据如下几点进行判断:
首先,倘若公司欲以公司名义向外申请贷款,则必须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公司特有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而在此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是无权进行签字的;
其次,尽管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才得以在法律允许的职权范围之内行驶领导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代表企业法人参与到各类民事活动之中去。
然而,若公司被迫向外部机构寻求借款支持时,法定代表人进行签署的行为同样应当被视为有效的;
最后,可靠性的保证还体现在法定代表人向相关机构提交了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从而正式委托授权代表前往签订借款协议。此时,授权代表在借款协议上的签字亦然具备有效性,但必须注意的是,合同交易的另一方应对授权代表的身份真实性与授权有效期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核查。
此外,法定代表人为授予他人权利而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其亲自签名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024-04-07 11:49: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