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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丈夫身患疾病,其配偶有权与其解除婚姻关系。此乃因夫妻地位平等与权利自由,其中包含着婚姻的解除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选择通过友好洽谈或者法律诉讼途径来实现离婚诉求。
然而,只要双方之间的情感确已破裂至无法挽回的地步,且经过慎重审理后确认,司法机构便可依法作出准许离婚之裁决。然而需注意的是,疾病本身并非婚姻终止的必然原因,仅凭这一点并不足以成为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充分理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4-04-06 07:54: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