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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

周* 江西-赣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4.06 07:38:47 350人阅读

疑罪从无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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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确立的关于疑罪从无的法律规范,疑罪从无之原则的明确表述和具体适用条款主要集中于该法的第二百零六条中。这其中,最为显著地彰显了疑罪从无原则精神的条款为,在相关证据缺失或不足以全面证实被告存在犯罪事实时,不得轻易判定被告有罪,必须依法作出证据不足导致其无罪裁定。通常情况下,所谓的“证据不足”即是指既无直接且确凿的证据证明诉告之人确实存在犯罪行为,但同时却具有充分的可质疑性或可疑之处,对此种情形,应毫不含糊地维持其无罪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024-04-06 07:51:3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您好!“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的确立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它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在关注保护社会之外,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的疑罪从无是从1996年开始的。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如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主要表现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审判阶段。在审查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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