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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和诉讼和解有哪些不同

周* 河南-周口 办案流程咨询 2024.04.05 09:14:35 368人阅读

法院调解和诉讼和解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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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本质特征呈现出显著差异性。
首先,前者贯彻了人民法院所行使之审判权之性质功能;而后者则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对于自身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支配、处分之功能。
其次,参与该行为的主体存在显著的差别。前者需要人民法院与双方法律关系人共同出席、参加;
然而,后者仅限于双方当事人自行进行参与其中。
再者,两者在法律效力方面亦有所区别。倘若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原告诉求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诉讼,经过法院的裁决得以批准之后,本诉讼才会随之告终,此时的和解协议并不具备执行力;反之,根据人民法院的调解机制所达成的协议,制作签订的调解书在满足相关条件之后生效,此时诉讼程序将归入终结阶段,而如果调解书涉及到给付内容的话,其便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2024-04-05 09:17:29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中调解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诉讼外调解是指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自行和解。 1、诉讼中调解又称之为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2、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4、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依职权主动开始。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与诉讼外的调解相比较,调解有这样的一些特点: 1、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因此,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产生诉讼上的约束力;诉讼外的调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 2、调解是在人民的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人民进行该活动,依据的是其审判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审判上的意义,具有司法的性质;后者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的官员、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所进行的活动不具有审判性,不具有司法的性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在诉讼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3、调解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应当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进行,组织调解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诉讼外的调解虽然也要求要当事人自愿和合法,但这对它们而言不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也不像调解那样严格,在程序上,诉讼外调解也不如调解规范。 4、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签收了送达的调解书的,诉讼结束。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诉讼外的调解,除仲裁机构制作的调解书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外,其他机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形成的调解书,均无拘束力,而只有一定的见证力,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就该争议问题向人民。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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