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死亡证明主要涵盖以下两种情形:
对于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病例,需依据《死亡医学证明》签发相应的证明文件;而对于公民自然死亡且未能获取医院死亡证明的情况下,则可凭借所在社区、村落或卫生站(所)提供的相关证明获取死亡证明;若非正常死亡或卫生主管部门无法明确判定其是否为自然死亡的案例,必须依循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制度;已经实施火化程序的逝者,则可凭借殡葬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予以确认。
过程中必须强调的是,当公民出现死亡情况时,城市区域要求在尸体入葬之前,农村地区规定在一个月之内,由法定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携带死亡证明,并附带户口簿和逝者的居民身份证,前往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以及户口注销手续。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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