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总额=当期月累计薪酬收入减去法定免征额度5000元人民币后再减掉其他各项附加扣除项(如社保公积金)和其他特殊抵扣后的余额。
关于工资的税费,即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出来乘以对应的税率来考量。
除此之外,还包括了若干专项附加抵扣项目,例如:
婚育子女的教育支出、职业培训及继续深造费用、重大疾病治疗开支、房贷利息支持、房屋租赁收费以及对直系长辈的照顾支出等等。
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税务裁定标准是:
工资水平在1至5000元人民币之间的,包含5000元在内,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零;工资水平在5000至8000元人民币之间的,包含8000元在内,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工资水平在8000至17000元人民币之间的,包含17000元在内,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十;工资水平在17000至30000元人民币之间的,包含30000元在内,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工资水平在30000至40000元人民币之间的,包含40000元在内,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工资水平在40000至60000元人民币之间的,包含60000元在内,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工资水平在60000至85000元人民币之间的,包含85000元在内,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五;工资水平在8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则适用百分之四十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由月度收入扣除5,000元的免征额之后减去专项扣除(例如社保、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认定的其他扣除构成。工薪税的计算公式则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相应的工薪税税率。须特别指出的是,专项附加扣除包含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及赡养老人等多个方面。关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具体规定如下:对于月工资处在1-5,000元区间内(包括5,000元在内)者,适用的个税税率为零;而对于月工资处在5000-8000元区间内(同样包括8,000元在内)者,其适用的个税税率则为3%;依此类推,月工资位于8000-17000元区间者(含17,000元在内)适用的个税税率为10%;乃至月工资达到或超过17000元者,其适用的个税税率将晋升至20%;对于月工资介于30000-4000元区间内(含40000元在内)者,适用的个税税率提升至25%;
此外,月工资处于40000-60000元区间者(含60000元在内)和60000-85000元区间者(含85000元在内)分别适用的个税税率均为30%;与此同时,对于月工资超过85000元的纳税人而言,他们须交纳的个税税率便会上升至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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