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因为婚前给付从而导致了男方生活困难。
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你好,交往中的赠与目的性是非常明显的,前期是为了建立交往关系,后期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所以交往的赠与是目的性赠与。我国《合同法》在赠与合同一章中无明确限定目的赠与,对于目的赠与只能适用通常赠与和附义务赠与的限定。由于交往关系中两方当事人尚不存在雷同婚姻关系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人身关系,那么类似婚姻中的“忠诚义务”等就无从谈起,所以,从法律上来说交往关系解体是无所谓谁存在犯错的。但是,尽管不能因为受赠方拒却进一步交往就认定其存在犯错,却能够将其作为认定赠与方达不到“目的”的原由。当然赔偿在交往期间诸如送花、送小礼物,请吃饭等花费的负担,则是于法无据的。因为两者之间是一个不受法律调整的社交关系。只有对于一些大额经济往来,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赠与方是能够要求返还的。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