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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下落不明四年后丈夫去宣告她死亡后,丈夫再婚?

ask****061 广东-广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24.03.28 15:04:03 361人阅读

妻子下落不明四年后丈夫去宣告她死亡后,丈夫再婚,一年后宣告死亡的妻子回来了并且要求拿回财产和婚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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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已进入人工咨询服务

2024-03-28 15:3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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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已经上诉了吗啊还是没有

2024-03-28 15:31: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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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目前是已经被起诉了吗

2024-03-28 15:2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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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经是宣告死亡的话,那从宣告当日起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再婚。

2024-03-28 15:1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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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描述一下具体情况

2024-03-28 15:15: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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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描述一下具体情况

2024-03-28 15:1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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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联系律所进行处理。

2024-03-28 15:1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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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妻子下落不明四年后丈夫去宣告她死亡后,丈夫再婚,一年后宣告死亡的妻子回来,要求拿回财产,具体情况和我们沟通一下吧

2024-03-28 15:1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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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妻子都做了什么呢C

2024-03-28 15:10: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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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配偶又回来了,可能会申请撤销其失踪或死亡的宣告,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原状,但人身关系不自动恢复。但是一旦已经进行离婚诉讼并得到离婚判决,或者经宣告其死亡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不可自动恢复。

2024-03-28 15:0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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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必须如此,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丈夫下落不明五年,宣告死亡是不是诉讼离婚的前提条件呢
首先到去弄一个宣告失踪,再根据婚姻法规定进行离婚,可以达到离婚目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正常情况下的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依据《结婚登记条例》第13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当事人离婚证后,自双方签收离婚证之日起,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程序
1、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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