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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到期后怎么续期

周* 河南-商丘 土地承包咨询 2024.03.27 15:56:08 400人阅读

国有土地到期后怎么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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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公有制土地使用权期限即将期满之际,您关心的续期流程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申请续期。
贵方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持有者,需在此期限尚未来临之前至少提前一年向相关政府机构提出续期请求。
审批程序。
伴随贵方的续期申请而来的审批过程亦不能忽视。
若土地监管部门评估认定该申请符合相关要求,通常情况下将会给予批准;
然而,若基于公共社会利益考量决定回收此块土地,则并有可能无法给予批准续期。
续签合约。
一旦贵方的申请得到认可,便须着手签订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相关要求如数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登记手续。
在完成以上所有步骤之后,贵方仍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并申领全新的土地使用证书。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方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9条之规定,使用权期限到期后将自动进行续期。
然而,续期费用的支付或减免事宜则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至于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则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如土地上的房产及其他不动产存在有相关协议约定,则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到期后能够自动续期,但是否需要支付续期费用,以及如何实现减免等问题,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因此,我们期待着后续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能对此予以进一步明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办理。

2024-03-27 16:22:15 回复

你咨询的应该属于政策方面的问题,法律对这块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涉及,请咨询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划拨程序是什么 1、划拨用地申请: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向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划拨申请。申请说明用地单位、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及意见、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2、划拨用地收件: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交的划拨用地申请后,通知用地单位提交申请所需各项文件、资料。 3、划拨用地填表:用地单位交齐文件、资料后,填写《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审批表》。 4、划拨用地申请的批准: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其代人民政府拟文批复同意用地单位用地,并核发《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拨地红线图。 5、划拨用地申请的批准: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后15日内,应将区、县政府划拨城镇建设用地批复、《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附件》及拨地红线图各一份,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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