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二、产生指定管辖的原因有哪些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涂改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及时指定管辖;如果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及时指定管辖;如果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高级人民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及时指定管辖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属管辖能否指定管辖
专属管辖是需要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的,不能指定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管辖,其它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在我国,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第
一,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
二,的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
三,的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森林、草原、河流等。
专属管辖的司法限制效力
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牵连管辖虽然在事实上扩大了受诉的管辖范围,但是这一扩大又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如果另一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诉便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例如,在被告提出反诉的时候,由于反诉的诉讼标的虽然与本诉有牵连,但它仍然属于的诉,而作为的诉,反诉亦有其管辖。反诉未必属于受理本诉的管辖,但如果把受理本诉的对反诉有管辖权作为提起反诉的条件,那么势必大大缩小反诉的范围,不利于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纠纷这一目标的实现,因此,运用牵连管辖的理论,承认受理本诉的有权受理原本无管辖权的反诉,以达到反诉与本诉合并辩论与裁判的目的,但如果反诉是属于另一专属管辖的案件,那么受理本诉的就不能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对反诉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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