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包装物的适用税率为17%。
此处所说的包装物,指的是纳税人在销售货物过程中所使用的用于包裹自身单位货物的各类物品。
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纳税人会额外收取一定的包装物押金,目的在于刺激购货方尽早地将包装物归还以实现资源回收再利用。
依据目前最新的增值税以及消费税相关规定,普遍理解,只要包装物押金收入能够分别进行账目记录并且没有超出一年的时间段,且尚未到达截止日期的,便可以不列入到销售额中征税。
然而,如果购货方未能在逾期前及时归还包装物,且押金无法再获得退还,那么这些押金就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这里所谓的“逾期”,即是指超过了既定的合同期限或者超过一整年的期限。
对于那些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押金收入,不论押金是否已被归还,都应该按照规律合并到销售额中进行税收。
具体来说,可以区分为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种情况,涉及消费税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收入问题。
在超越逾期这一条件下,无论是非酒精性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收入,还是酒类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收入,都会同时涉及到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
然而,对于酒类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收入而言,它的计算方式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啤酒、黄酒这样的酒类产品,无论它们的押金是否逾期,都不必征收消费税(因为啤酒、黄酒是按照数量来计算消费税)。
但是,由于逾期这一条件的存在,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需要计算增值税。
至于其它类型的酒类产品,例如葡萄酒,白兰地等等,他们的包装物押金收入除了在收到当年立刻要交增值税以外,还要交消费税。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不涉及消费税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在逾期的前提下,仅需计算增值税,无须考虑消费税。
在包装物重组之后,其核算是非常复杂的,这其中的复杂程度主要体现在生产领用、伴随商品出售(包括独立定价与非独立定价)、出租出借等多种业务活动的核核算上,用现在的制度中关于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核算方法来做参照是相对准确的。
需要注意的是,包装物押金不能与包装物租金相混淆,后者在销售商品的时候,往往被算作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中,以此计算销项税额。
从1995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相关政策法规中我们了解到,不论是销售啤酒、黄酒之外的其它类型酒类产品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还是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统统要求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亦或是在财务报表中的实际核算情况如何,都需要将其合并进当期的销售额中收取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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