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时间为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
2.行政诉讼法原告举证期限因正当事由而延期提供证据的,一般情况下,延期提供证据的期限是延长至法庭调查。
3.特殊情况下,因正当事由延期提供证据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可延长至二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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