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由男方主动提及商量,全国绝大部分有类似彩礼的地方,即使北京和上海也是有的,只不过不是全部有。很多北京和上海的土著也就是好几辈人都在当地生活的,有这传统
给付彩礼后悔了,是可以将婚彩礼能要回来的。
彩礼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彩礼,也有也称聘礼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风俗。按此风俗,男方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目前,无论城市、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某种程度上,彩礼系男女双方关系从不确定走向确定的一种保证。若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后,彩礼的目的也就实现了,送彩礼的一方自然没有索要回彩礼的道理,但若没有结婚登记或者登记后未曾共同生活,彩礼的目的落空,则有讨回的必要性。
若双方确实没有共同生活,那应该退还彩礼。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自愿、离婚自由,夫妻任何一方都有要求离婚的权利和自由,请求离婚是男方的权利。所以,如果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女方无权要求男方赔偿“名誉损失费”。也就无所谓“赔偿多少”了。但如果是和男方协议离婚:你可以向男方索要赔偿,要多少都可以,只要他答应给就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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