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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隐晦视频罪认定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周* 云南-玉溪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3.20 10:57:31 418人阅读

传播隐晦视频罪认定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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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传播黄色内容的案件立案审查标准:
在我们的社会中,弘扬正能量是至关重要的,而传播淫秽色情的影像、书籍、录音或图画以及其他类似物品,只要涉及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予以刑事追究:
(1)如果向他人发送的次数达到了300次至600次及以上的,就应当进行立案审查;
(2)若引起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所导致的不良影响严重,也将会成为立案审查的依据。
如果并非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是通过网络、手机等工具来传送淫秽的电子信息,则涉及如下任意一种情况的,都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并需接受法律制裁:
(1)如果所传送的数量达到了本法令第82条第二款第(1)项至第(5)项所规定的标准的两倍以上,那么就要进行立案审查;
(2)如果不同的数量分别达到了前述第二款项中的两个或更多标准,也属于违法;
(3)一旦产生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也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当犯罪分子选择以聊天室、社区论坛、实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手段,实施上述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关注和审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2024-03-20 11:1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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