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农村自建房超出限额如何处置这一问题,相关的操作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要实施宅院与农田相互抵消的策略。
如果宅基地面积超标,则需以耕地资源作为补充,实现土地总体量的平衡;
其次,也可尝试采取支付额外款项进行补偿的方式,从而使宅基地得以继续维持使用状态。
然而,这种做法需要经过村委会的全体成员协商达成共识,并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合格后方能实行;最后,遵循村民自治协商的原则,完全共同最后确定处理方案,然后提交至上一级管理部门予以审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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