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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您的土地遭到他人的非法占用,您可寻求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政府机构的协助解决。
同时,倘若怀疑对方可能涉及到构成非法侵占土地罪的行为,您亦有权将此情况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告发,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相关法律条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产生的纷争,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磋商解决,若协商仍旧无法达成共识,则由所在地区的人民政府出面进行裁决。
对于发生在各类企业组织间的纠纷冲突,则应交由县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来负责操办协调;对于发生在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纷争,同样的也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部门负起责任进行处理裁判。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03-10 15:0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