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执行手续并采取强制性手段之际,执行官必须展示相关证件。
在实施执行圆满完成之后,执行双方理应创建详实的执行日志且该执行过程须经在场的所有利害方签名或盖章。
若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可依据实际需求建立执行部门。
在执行完结后,如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件存在偏差并由法院予以撤消,对于已经执行的财产部分,法院需做出裁决,责令财产获得者进行返还;如果有人拒绝执行这一裁决,则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233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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