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回购委托:
此时,投资客户将其意愿委托给证劵公司进行回购交易。
(2)回购交易申报:
根据获得的客户委托信息,证券公司会向证券交易所主机进行交易申报,并为之下达明确的、回购交易方面的指令。
为了保证回购交易的有效性,这一回购交易指令必须同时考虑到证券账户的因素,若没有申报相关的证券账户,那么该项回购申报就被视为无效。
(3)交易系统前端检查:
在这一步骤中,交易系统将视金融融资回购交易申报中的融资金额以及一个指定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进行比较。
假如发现融资请求超过了该证券账户的实时最大可融资额度,那么这种情形即被判断为无效委托。
(4)交易撮合:
在这个环节中,交易所主机将会对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进行撮合配对,一旦回购交易得以达成,那么交易所主机便会将相应的成交金额实时地从相应证券账户的最大融资额度中扣减下来。
(5)成交数据发送:
在每一个T日闭市之后,交易所会将所有已经完成的回购交易的成交数据以及其他类别的证券交易成交数据如数发送至结算公司。
(6)标准券核算:
每天的日终结算时间到来时,结算公司会针对每个证券账户进行标准券的核算工作。
假设某个证券账户上提交的用以抵压的质押券折合成的标准券数量低于金融融资尚未到期的余额,那么这部分就会被标记为"标准券欠库"。
对此,登记公司会对与之对应的参与方进行必要的欠库扣款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采用了前端监控的方式,因此在正常情况下,通常不会出现参与者或者投资者出现 "标准券欠库" 的问题,只有标准券折算率发生了调整才有可能导致这一问题的出现。
)
(7)清算交收:
结算是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进行的,信用支付机构将把收到的回购交易成交的应付款项和应收款项与当天其它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
这一过程涉及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及自营业务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然后在T + 1流程中正式进行资金的交收操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专业解答股权回购质押的流程是:签订协议、向交易系统申报、审查相关情况、作出质押登记等,具体情况下对于股权回购的操作,是需要由证券管理部门来进行审查后处理的,不符合条件的是无法办理的。
专业解答债权质押式回购的流程是:委托、申报、检查系统、交易协商、成交、结算等,对于债权质押式回购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债权的实际情况以及有关回购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造成法律适用错误。
专业解答质押式回购有一定的原则性。1、已经提交质押债券的上海投资者不得进行指定交易变更。2、结算系统将在T日日终处理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申报的出入库指令。
专业解答银行间以国债为抵押品,质押融资同时约定在一定期限后出质方银行回购的一种方式,这种融资方式的利率就叫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利率。
专业解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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