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考虑的方面是证据的证明力量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从我们通常情况下的认知来看,若是单凭证人的口头陈述来支持案件,而且所提供的证据与犯罪嫌疑人的坦白陈述并不相符的话,那么是无法予以定罪的。
为了确保法庭在对待被告时,能做出公正而慎重的判断,我们有必要强调审判者在向被告人宣判定罪并进行惩罚的时候,所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和可靠度,即涉及贩卖毒品的行为究竟实际发生了没有,谁主导了这些行为,出售了何种类型和数量的毒品,罪犯是否具有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道德和法律素养,另外还需考虑诸如是否有立功表现、是否自愿坦白等可能影响审判结果的各种因素。
至此方能为犯罪者进行合理的量刑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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