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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呢?
婚前买房,婚后房产证写夫妻双方名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参考如下如下法条分割。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人以不动产产权证上登记的为准。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该房屋所有权人是儿子,与父母已经不存在关系了。《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将儿媳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那么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了,是无法撤销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扩展资料: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原则上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应视为该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一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这一解释虽然比较明确,但是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往往要复杂得多。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王某与李某2004年5月结婚。同年7月,王某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供王某和其丈夫居住,王某和丈夫未出分文。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王某的父母把他们自己的名字和王某的名字写入房产证,而没有将王某丈夫的名字写入房产证。婚后不久王某和丈夫打算离婚,可丈夫说,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价值的三分之一的财产权女方父母出资本金及其利息算作我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要主张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时,就要负举证责任,证明当时之所以没写自己名字是因为疏忽遗漏或在办房产证时王某父母已明确该房屋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李某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此时该房屋应视为王某父母对王某的个人赠与。因为从常理推断,王某及其父母当时在房产证上未写李某的名字,应是以一种默示的方式表明该房屋系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我们知道,民事法律行为既可以以明示的方式为之,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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