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是划拨而非转让,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无土地使用权;
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套型都有国家严格的限定;
3、经济适用房的买下必须需要国家相应的限定,也就是人均寓居面积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须达到当地的相应准则;
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商不能随意定价、调价;
5、经济适用房在分别地区在转让中有分别限定,通常都是在肯定年限中不应予转让;
6、经济适用房在转让中需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
你好,嘉兴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
1.申请对象具有市区城镇(含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建制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含)。
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申请对象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年龄在33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年龄计算到公告受理之日(含)。如申请对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结婚、离婚日期分别为公告受理之日前。
3.属低收入家庭,即申请对象家庭年度收入(家庭成员工薪或劳务收入扣除“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税金”后)在市区2008年度户均收入的80%以下(含)。
“市区2008年度户均收入的80%以下”是指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实际申请人数×80%计算。(2008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177元)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身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5.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后,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6.申请家庭成员无农村宅基地。
符合以上条件的都可以直接提交相关材料去申请即可。
(二)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递交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校验,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民政部门。
2.收入审核。由辖区民政部门牵头,辖区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管部门配合,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3.住房审核。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经申请受理与相关部门审核,符合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对象,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或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将有关名单等材料报送市房委办。
(五)摇号选房。由市房委办经公开摇号程序,对选中的申请对象在自主选择后核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或《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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