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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出境或入境过程中可以隐瞒疫情吗

陈** 四川-南充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3.12.15 09:11:36 401人阅读

船舶在出境或入境过程中可以隐瞒疫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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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可以。
解析:
不可以。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等均不得隐瞒疫情,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国境口岸有关单位以及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一)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
(二)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
(三)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四)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
(五)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六)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
(七)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
(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九)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
(十)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
(十一)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所列第(一)至第(五)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所列第(六)至第(九)项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本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所列第(十)、第(十一)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12-15 09:3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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