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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自学行政法结合公安监管工作,对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三点学习体会。工作中发现我们对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理由一般是被拘留人因伤、因病,近亲属病危、升学、结婚等情况。有些是被拘留人提出申请,有些是被拘留人家属提出申请。有些是在执行拘留前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有些是执行中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
实务中有些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扩大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适用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由此得知,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适用对象只能是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处罚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须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为前提,必须由被处罚人提出申请。
2018-01-01 19:32:2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