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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结论:不享有。解析:不享有。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语境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当然不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您好,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对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权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依据《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也即此时存在两个相互的法律关系,一个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的合同关系,另一个是分包人和总承包人的合同关系,据此有观点提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分承包人不能突破自己的合同而去要求另一个合同中的发包人承担义务。实际施工人所享有的,只是基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代位权,在总承包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情况下,由实际施工人向作为次债务人的发包人代位求偿,实际施工人并没有突破债的相对性而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允许分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不享有。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语境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当然不能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专业解答对于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目前出台的法律或有关司法解释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专业解答在建筑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常因非法挂靠、违法分包或转包而拥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发包人未按时支付,承包人可催告并在逾期后请求折价或向法院申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合格,承包人仍可请求按原合同支付价款。
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怎样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怎样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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