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幼儿园不小心撞到别的小孩朋受伤缝了三针,是撞到的责任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小孩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如果老师和保育员未擅离职守,已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那么双方皆无过错。此时应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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