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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可不能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吗

陈** 山东-济宁 工商税务咨询 2023.11.24 09:28:43 361人阅读

一般纳税人可不能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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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可以。
解析:
可以,但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而且,一般纳税人(含“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特殊情况除外)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
(2)特定行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货物;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服务。
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法律依据: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2023-11-24 09:32:22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概念: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性质及原理( 1)增值税的性质: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销售额税负具有转嫁性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 2)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只对其中的新增价值征税实行税款抵扣制税款随货物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特点 (1)增值税的特点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款——链条关系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2)增值税的优点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

解答如下, 开的简易计税发票销项税,进项不得抵扣。但一般纳税人取得简易办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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