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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30年前的证据还能使用吗
那要看具体是什么类型的案件,证据跟诉讼时效没关系。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商标使用证据有哪些1、对商标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是使用该商标直接有力的证据,如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各种广告媒体进行商业宣传。但政府公告(包括《商标公告》)不在此列。政府公告仅具有公示性,不具有商业性。如某企业提供的由某地方政府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其商标被该地方政府授予某种荣誉称号的证据,此种证据为政府公告,不视为使用商标的证据。在新闻媒体上作新闻报道而涉及到某一商标,由於其是以新闻的性质刊登的,不具有商业性质,同样由於其不是“广告”而不视为使用证据。2、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视为该商标的使用,但应当由注册人向商标局提供上述使用证明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於商品或者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
您好,关于数据电文能作为证据使用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但随着收据的普及,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电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此外手机短信既有关联性,表现在两个方面:1、每个手机号码之只能够在一部手机上收发短信,诱发新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2、两个号码收发指定,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后,合法使用手机,手机收到的短信时合法的证据。因此,符合下列情况,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第一,保证手机短信不被删除,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总保存。第二,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可以请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使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机库手机的品牌,和型号,以便以后核查。这样提交的证据,对方要提供更强效力的证据才恩呢该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会被采纳。第三,提讼后,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手机短信证据交给,或有法官对手机内容进行检验,并当场制成笔录。做笔录时,同样应著名手机型号与品牌。除极少数款型的手机短信内容可以修改外,目前对大多数市面上出售的收集短信内容是不可修改的。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子签名法》成人科数据电文中点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点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实以点子、光学、磁火鹤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案件刑事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在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存储和现出过程中发生形势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子签名法》为手机短信的利用知道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在以后司法实践中,会被越来越广泛的利用。
律师解析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立案以前所获取到的证据,一般情况下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刑事案件的立案阶段,若采用了合法且合乎规定的方式来获取相关证据,那么这些证据便可被视为有效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是指处于平等对抗地位的当事人双方,向位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机构提出争议,并请求裁判机构对其争议进行裁决和解决的一种活动。因此,负责处理案件的工作人员应该在立案之后展开调查,收集、调取相关证据。 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可以推断出,在立案之前进行调查以及收集证据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由此获得的证据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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