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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包括哪些案件类型?能告诉我吗?

尹** 黑龙江-齐齐哈尔 刑事诉讼咨询 2017.12.28 11:13:33 876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想了解一下自诉案件包括哪些案件类型,你们知道的话能告诉我吗,我最近辩论赛需要用到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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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第 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 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 案,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 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罪质或情节轻微,二是被害人负举证责任。根据六部委《规定》,这类案件包括: 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人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 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这类案件又被称为“公诉 转自诉”,其本质属于公诉案件,但因为符合如下条件而成为自诉案件: 其
一,被害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其
二,被告人侵犯的是人身或财产 权利;其
三,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
四,公安或检察机关 不予追究,并作出了书面决定。

2017-12-28 11:2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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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以上是自诉案件包括的案件类型

2017-12-28 11:15:33 回复

公司股东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以下分类:
(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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