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无效。
解析:
无效,所规定的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
“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
当然,从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出度出发,法律已将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了严格而具体的列举,即: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除此之外的不忠实,是一些轻微的不忠实,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不在法律的强制调整范围之内。
因此,“忠诚协议”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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