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具体的程序可以按照以下的方式进行。
解析:
法律规定的专利行政复议程序是: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决定驳回申请人专利申请的决定是否正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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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专利局主要受理什么行政复议申请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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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专利复审程序是: (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三)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的; 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的; 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四)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如果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律师解析 专利复审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复审程序的启动 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 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2.复审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3.复审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后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有两大类,一种是撤销原驳回决定。 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另一种是维持原驳回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4.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律师解析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律师解析 专利复审程序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复审程序的启动 复审程序启动的时间: 复审程序的启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 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2.复审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同意撤销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原驳回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3.复审决定的作出 合议组经审查后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有两大类,一种是撤销原驳回决定。 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另一种是维持原驳回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原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进入后续司法救济程序。 4.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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